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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需留意:永久水电是交房必备条件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0-10 08:58:14    浏览:

  购房时需留意:永久水电是交房必备条件水电是房屋的经脉,也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要资源。因此,商品房交楼时,是否安装了永久水电被视为房屋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现实生活中,业主入住后还一直使用临时水电,不时忍受断水断电痛苦的案例却比比皆是。安装水电并非换一块玻璃、买一张凳子一般的小事情,不堪忍受临时水电生活的业主,应该如何维护?

  水电是房屋的经脉,也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要资源。因此,商品房交楼时,是否安装了水电被视为房屋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现实生活中,业主入住后还一直使用临时水电,不时忍受断水断电痛苦的案例却比比皆是。安装水电并非换一块玻璃、买一张凳子一般的小事情,不堪忍受临时水电生活的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9月16日,市民王某与广州市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其购买位于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大道北附近某小区的一套房产,房款为1768410元,面积是336平方米。

  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通过质量、规划、消防、环保、水电、供气、通邮验收的房屋交付给王某,则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Kaiyun登录入口,应该将房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则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交付之日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经验收合格之日。

  合同签订后,王某付清了购房款。然而交楼期限届满后,王某发现该房屋的水电一直没有安装好,不符合交楼条件。协商未果后,王某一直拒绝收楼至今。

  2010年11月18日,王某委托了专业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交楼违约金和达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违约金。

  2010年12月、次年1月,该案在增城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庭审中,开发商提交了很多证据,证明其达到交楼条件。其证据显示,2009年12月16日,涉案小区一期安装了用水水表。同月29日,涉案小区一期取得《广州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2010年8月3日,涉案小区一期取得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广州增城市广园东东方*都商住小区建设项目一期预验收的意见》。同月5日,增城市邮政局同意涉案商住小区一期通邮。同月20日,被告取得涉案小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开发商称不同意原告请求,理由是:其交付的房屋已经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符合交房条件。水电没通过验收的主要原因是供电部门一直未及时配合,是由于公共服务部门原因造成,不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原告王某要求其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和公共配套延迟交付违约金,属于双重支付违约金,因为公共配套属于交楼条件之一。而涉案小区大部分业主已经正常入住,说明楼房符合居住者需要。

  对此,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地产公司至今无永电验收合格文件,属于其自身责任造成;延迟交楼违约金和公共配套延迟交付违约金,属于不同的约定,并无双重支付问题。而自己尚无收楼,无需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我已经付清房款,被告即应交付房屋给原告,是否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与交楼无关。庭审中,地产公司提供了其向增城市新塘供电所提供的申请供电外源线路调整的申请书和图纸,证明水电没通过验收的主要原因是供电部门一直未及时配合。然而后续的证据却证明,造成该小区水电工程不能完成的原因是开发商未履行其与增城市供电局签订的供电方案协议,投资建设从碧桂园变电站至该小区的外线电源工程。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水电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必要收楼条件之一,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该项目未按约定完成,构成违约。随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地产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交房违约金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从2010年6月1日计至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经验收合格之日止,每日按原告已付房款1768410元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总楼价为限。事实上,这已经不是业主状告开发商无水电胜诉的首案。广州首例状告开发商临水临电案一审业主胜诉案例发生在2005年的珠岛花园。2001年12月30日,程某入住其购买的珠岛花园22幢某房。入住后发现经常在最需要用电的时候停电,每次停电又导致供水中断,特别是在夏天,没水电更是无法忍受。2004年11月,开发商在小区内贴出公告,要求业主及时缴纳水电费。程某经了解,才发现原来自己住了四年的房子,用的一直是临时水电,开发商担心业主拖欠水费导致水电彻底停止才通知业主。开发商的房地产证拖了2年多都还没有搞好,其实力值得怀疑,万一哪天它破产了,业主除了遭受经常停水、电之苦,还需自己去办水电,得交巨额增容费。程某觉得已经交清房款,理应得到水电保障。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程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荔湾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水、电属于商品房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水电为临时水电设施,应视为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为程某购买的商品房提供水电设施。

  对此,王某代理律师王美舟评析:广州市经常存在开发商能交楼,但是配套设施未建成的现象,在购房合同中单独约定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达到使用条件的时间及其违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相关内容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一是确实存在水电、供气等在交楼条件中有约定,又在基础设施条款中让人理解上述内容属于基础设施,存在重复混乱的情况;二是约定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没建成,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照交楼条款处理,这样就把达到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使用条件作为交楼条件之一处理,如果业主收楼了,就视为放弃要求该条件,即便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未通过验收,也不能追究相关责任,这样不利于业主维权。对此,王美舟律师建议,应该去掉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和按照合同第14条处理这两条容易重复混淆的条款,直接单独约定达到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使用条件的违约金标准。此外,《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购房者,验收商品房时,应该多留心眼,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一般的标准,商品房验收可以参照七通一平原则。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宽带网络、光缆等)、排污通、热力管线通(按地区不同可选)、燃气管线通。一平指的是场地(小区道路)平整。而对于购房者来说,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则是交房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审核一个小区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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